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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365体育彩票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保密局、县档案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局、县法制办、县目标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时间中运用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

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县考核办,并通过发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365体育彩票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保密局、县档案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局、县法制办、县目标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时间中运用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

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县考核办,并通过发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