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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凤县审计局是主管全县审计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二、凤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涉及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省、市驻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宏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增加“机构编制、自然资产资源”审计事项。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凤县审计局内设机构:

县审计局内设4个股室: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基建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